根据上级人事工作会议精神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对原考勤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、修订,重新规定如下:
(1)凡医院职工因事、因病或生育、婚、丧等事宜,需离开工作岗位,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不办理请假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
(2)各科须严格考勤制度,考勤资料应妥善保管,以备核查。
(3)请假制度
1、病事假
1.1一天事假,三天病假须经科主任(职能科长)、护士长同意批准。
1.2十天以内的病事假经科室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。
1.3十天以上的病事假经科室同意,一律由院长批准。
2、病假待遇
2.1病假按实际天数扣除奖金、卫生津贴。
2.2全年病假在60天以下(含60天)发给原工资。
2.3病假超过60天少于180天,工龄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工资(职务、技术等级<岗位>工资、薪级工资之和)90%发给,满10年不扣。
2.4病假超过180天,工龄不满10年,按本人月工资70%发给;工龄>10年<20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80%发给;工龄>20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90%发给。
3、事假待遇
3.1全年累计超过15天,自16天起发给70%工资。
3.2全年累计超过22天,自23天起停发工资。
3.3事假期间停发卫生津贴、午餐补助,同时1天事假扣20元奖金,当月奖金不足扣除的,带到下月扣除。
4、病、婚、产、探亲、丧假期间停发午餐补助(10元/日,直至扣完应发数)、卫生津贴及奖金。
5、产假
5.1女职工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,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。
5.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给予15天的产假,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。
5.3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的,给予晚育假30天。
5.4女职工在产假期,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,可延长产假30天。
6、婚假
6.1男女双方均在本县(市)工作结婚的,婚假3天,如一方在外地工作者,给予路程假。
6.2职工男25岁,女23岁以上晚婚的初婚者,均可享受晚婚假20天(以领取结婚证明为准)。
7、探亲假:工作满1年以上的固定职工,下半年转正定级者,当年享受探亲假。
7.1职工探望配偶、父、母,住处在25公里以上,公共交通条件不便利,又不能利用休息日与配偶、父、母共聚半个白天和1个晚上的,可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7.2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,假期30天。
7.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,假期20天,如因工作需要,所在科室当年不给假者,可以两年探亲1次,假期为45天,但只报销1次路费。
7.4已婚职工符合探亲规定,4年可探望父母1次,假期20天。当年结婚者,不再享受本年度探望配偶假,婚后4年可享受每4年1次的探父母假。
7.5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,产期以后,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,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7.6公派出国研究生、在国外学习期限在1年以上者,配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出国探亲,假期一般为3个月,最多不超过6个月。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,从第4个月起,作停薪留职处理,从第7个月起,一般不再保留公职。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。
7.7一方在外地打工,或留职停薪在外在工作的,由于劳动关系仍在本地,故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8、丧假:本院职工直系亲属死亡,需处理后事者,给丧假3天,外地在丧假基础上加路程假。丧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9、公假: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致伤,经科室和有关人员证明,经院部批准后可按公假处理。
9.1上下班途中(在正常时间、正常路线上下班)发生意外事故,不能坚持工作的,经有关人员证明,保健医师建议,经院部批准可作公假对待。
9.2确系因工致伤,经保健医师证明需要休息者,可按公假对待,但不予工伤处理。因工致伤(经治疗后仍有功能障碍者)须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方能享受工伤待遇。
9.3上下班途中因自身人为因素发生事情,或上班时间非因工致伤、不按正规操作而致伤者,不予公假待遇。
10、外出进修学习或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,凡进修学习期间从未请过假者,返院后酌情给予5-7天休息。
上述各种假期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内。
11、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予以辞退。在我省被辞退人员待业保险未实施前,暂按自动离职处理。旷工1天,扣3天工资,并扣除当月奖金、卫生津贴、午餐补助。
12、受处理人员停职期间按实际不在岗时间扣发工资等。
13、满勤奖的发放:医院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发放满勤奖。
13.1病假少于30天全额发放,超过30天少于60天(含60天),减半发放,超过60天不发满勤奖。
13.2全年事假少于7天全额发放,>7天<22天减半发放,超过22天不享受满勤奖。
13.3在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享受满勤奖,进修期间请病事假者按以上规定处理。
13.4调出、调进、离退休人员按实际在岗月数发放满勤奖。
(4)所有请假要报人事科备案。
(5)以上各条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722号